基金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经2022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北京云杉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云杉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扶危济困,助力慈善,宣传健康,关注民生,创新公益。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王群、李勇杰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8号楼4层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扶危济困,救灾重建,创新公益,普及、交流健康知识,开展、支持公益性服务民生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 遵守基金会的章程;
- 热爱基金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修改章程;
-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章程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 王群、李勇杰个人捐赠;
-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自愿捐赠;
- 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开展章程业务范围所规定的公益活动;
- 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